通常情况下引用类型的相等性是不应该被重定义/重写的. 例如两个引用类型的变量 x 和 y,如果这样写:if(x == y) {...},那么大家都明白,这个比较的是引用的相等性. 但是有少数情况下,也可以为引用类型重写相等性. 例如这个类: 这个类里面只有两个string类型的属性和字段,那么对它的相等性来说,更合理的是去比较值,而不是引用. 还有一种情况,就是表示数学的引用类型. 例如有一个类表示矩阵 Matrix,那么这样写 if(matrix1 == matrix2) {...} 更适合表